Page 2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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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 使用者稱之。依據銀行實務及 UCP 600 之
                       規定辦理全額轉讓 (total transfer) 或部分轉讓 (partial transfer) 之轉讓手續

                       及押匯流程簡述如下:

                       一、轉讓手續:


                       (一)由第一受益人提出信用狀正本,連同信用狀轉讓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Transfer  of  Credit,如附件),向信用狀所指定之轉讓銀行辦理轉
                              讓事宜。


                       (二)轉讓銀行依 UCP 600 第 38 條 a 項表示同意之範圍及方式下辦理轉讓

                              後,檢視原信用狀及轉讓申請書之內容,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轉讓:


                            1.  全額轉讓時,轉讓銀行在原信用狀上記載轉讓之事實,然後將信
                              用狀正本,連同轉讓通知書  (Advice  of  Transfer  of  Commercial
                              Credit)  交予第二受益人,並依 UCP  600 第 38 條 c 項規定向第一

                              受益人收取轉讓費。

                            2.  部分轉讓時,則由轉讓銀行影印信用狀,並分別在信用狀正本及
                              影本上註明轉讓之事實,影本經轉讓銀行證明轉讓金額蓋章後交
                              予第二受益人,正本則交還第一受益人收存,並依 UCP 600 第 38

                              條 c 項規定向第一受益人收取轉讓費用。

                            3.  申請辦理轉讓時,第一受益人為賺取價差或因商業機密需要,有
                              時要求轉讓銀行僅將該內容予以通知並未附上信用狀影本,並在

                              轉讓通知書上載明第二受益人將押匯文件寄往轉讓銀行。
                            4. 在轉讓時,依 UCP 600 第 38 條 e 項之規定,轉讓銀行會要求第一

                              受益人出具不可撤銷之指示函,內容載明“L/C 修改書在××條
                              件下,允許轉讓銀行通知第二受益人”之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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