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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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 使用者稱之。依據銀行實務及 UCP 600 之
規定辦理全額轉讓 (total transfer) 或部分轉讓 (partial transfer) 之轉讓手續
及押匯流程簡述如下:
一、轉讓手續:
(一)由第一受益人提出信用狀正本,連同信用狀轉讓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Transfer of Credit,如附件),向信用狀所指定之轉讓銀行辦理轉
讓事宜。
(二)轉讓銀行依 UCP 600 第 38 條 a 項表示同意之範圍及方式下辦理轉讓
後,檢視原信用狀及轉讓申請書之內容,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轉讓:
1. 全額轉讓時,轉讓銀行在原信用狀上記載轉讓之事實,然後將信
用狀正本,連同轉讓通知書 (Advice of Transfer of Commercial
Credit) 交予第二受益人,並依 UCP 600 第 38 條 c 項規定向第一
受益人收取轉讓費。
2. 部分轉讓時,則由轉讓銀行影印信用狀,並分別在信用狀正本及
影本上註明轉讓之事實,影本經轉讓銀行證明轉讓金額蓋章後交
予第二受益人,正本則交還第一受益人收存,並依 UCP 600 第 38
條 c 項規定向第一受益人收取轉讓費用。
3. 申請辦理轉讓時,第一受益人為賺取價差或因商業機密需要,有
時要求轉讓銀行僅將該內容予以通知並未附上信用狀影本,並在
轉讓通知書上載明第二受益人將押匯文件寄往轉讓銀行。
4. 在轉讓時,依 UCP 600 第 38 條 e 項之規定,轉讓銀行會要求第一
受益人出具不可撤銷之指示函,內容載明“L/C 修改書在××條
件下,允許轉讓銀行通知第二受益人”之文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