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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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67
第 15 條 不可抗力
第 16 條 費用
補償銀行之補償費用應由開狀銀行負擔。而如該項補償費用係
由他方負擔者,開狀銀行應於原信用狀及補償授權書上述明。
第 17 條 利息請求,價值損失
利息損失匯率變動損失,升貶值之損失與補償銀行無涉。」
以上僅就銀行間補償規則作簡單說明,以供參考,若欲進一步瞭
解,可參閱國際商會出版之“URR725”原文規定。然貿易相關業者所須
瞭解者,為該規則雖為對銀行間有關補償、求償之規範,但對進口商 (開
狀申請人) 及出口商 (信用狀受益人) 亦有費用影響,如信用狀係以補償方
式 開 出 , 則 須 於 信 用 狀 上 如 本 題 所 述 規 定 「 有 關 之 補 償 係 根 據
“URR725”」,此對於出口商押匯後之入帳收款將會加速而不致延誤,
同時對進口商於單據寄達開狀銀行時,亦須儘速辦理贖單作業,以利補
償作業之進行,而補償所發生之費用不可避免的,亦應歸由開狀申請人
來負擔。
註:URR725 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信用狀項下銀行間補償統一規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