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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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67






                                    第 15 條  不可抗力
                                    第 16 條  費用

                                      補償銀行之補償費用應由開狀銀行負擔。而如該項補償費用係
                                      由他方負擔者,開狀銀行應於原信用狀及補償授權書上述明。

                                    第 17 條  利息請求,價值損失
                                      利息損失匯率變動損失,升貶值之損失與補償銀行無涉。」


                                  以上僅就銀行間補償規則作簡單說明,以供參考,若欲進一步瞭

                             解,可參閱國際商會出版之“URR725”原文規定。然貿易相關業者所須
                             瞭解者,為該規則雖為對銀行間有關補償、求償之規範,但對進口商  (開

                             狀申請人) 及出口商 (信用狀受益人) 亦有費用影響,如信用狀係以補償方
                             式 開 出 , 則 須 於 信 用 狀 上 如 本 題 所 述 規 定 「 有 關 之 補 償 係 根 據

                             “URR725”」,此對於出口商押匯後之入帳收款將會加速而不致延誤,
                             同時對進口商於單據寄達開狀銀行時,亦須儘速辦理贖單作業,以利補

                             償作業之進行,而補償所發生之費用不可避免的,亦應歸由開狀申請人
                             來負擔。

                             註:URR725 詳細內容請參閱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信用狀項下銀行間補償統一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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