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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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73






                             二、押匯手續:

                             (一)第二受益人持押匯文件向押匯銀行提示轉讓信用狀上規定之押匯

                                    文件。
                             (二)押匯銀行檢示經轉讓之信用狀及押匯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若 L/C 為全額轉讓  (不替換發票及匯票之轉讓),押匯銀行依

                                    UCP600 第 38 條 k 項規定,將押匯文件附上伴書  (covering  letter)
                                    寄往轉讓銀行求償。

                                  2.  若 L/C 為部分轉讓  (替換發票及匯票之轉讓),押匯銀行將押匯文
                                    件附上伴書,寄往轉讓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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