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73 二、押匯手續: (一)第二受益人持押匯文件向押匯銀行提示轉讓信用狀上規定之押匯 文件。 (二)押匯銀行檢示經轉讓之信用狀及押匯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若 L/C 為全額轉讓 (不替換發票及匯票之轉讓),押匯銀行依 UCP600 第 38 條 k 項規定,將押匯文件附上伴書 (covering letter) 寄往轉讓銀行求償。 2. 若 L/C 為部分轉讓 (替換發票及匯票之轉讓),押匯銀行將押匯文 件附上伴書,寄往轉讓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