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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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29






                             益,應先洽請開狀申請人先予澄清或作必要之修改,才可避免遭到拒
                             付。


                             三、另有關“Stamp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之問題,依據 UCP600
                                  第 17 條 b、c 項之規定:


                                  b 項「除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外,載有單據簽發人明顯原始簽字、

                             標記、圖章或標籤之任何單據,銀行應認為其為正本。」
                                  c 項「除單據另有表明外,具有下列性質之單據,銀行亦將認其為正

                             本而予接受:
                                  i 顯示由單據簽發人親手書寫、打字、打孔或蓋章;或

                                  ii 顯示係製作在單據簽發人之原始信箋上;或

                                  iii  敘明其為正本,除非該正本性質的聲明顯示不適用於所提示之單
                             據。」
                                  因此,如本題所述,出口商於提示以電腦製作之商業發票上依上述

                             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正本須經簽署,而簽署之方式得以手寫、複式

                             簽字、打孔式簽字、圖章、符號或以其他機械或電子確認方式等為之,
                             即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但本題信用狀既已明確規定為“Stamped

                             Signed”則窗口商當然只能以“Stamped  Signed”方式簽署之,不能以其他
                             方式來簽署,若出口商僅以電腦打出公司名稱後加以簽署,顯示不符合

                             信用狀要求,故遭致出口商之拒付。


                             四、綜上所述,其實本題問題之癥結乃在於開狀申請人(出口商)本身,因
                                  為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均應本著誠信原則,縱若押匯單據有瑕疵,只

                                  要開狀申請人願意接受瑕疵,就不會有拒付之情事發生,而若買賣
                                  雙方一開始就不懷好意各懷鬼胎、或心存不良藉機使詐,一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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