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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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六、傭船提單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之更正及更改

                           Para G22:

                                傭船提單上之更正及更改須經確認。確認須顯示由船東、傭船
                           人、船長,或其任何代理人  (得不同於原簽發或簽署傭船提單之代理

                           人) 所為,但以表明其係船東、傭船人或船長之代理人為要件。

                           Para G23:

                                縱傭船契約提單正本上已做出更正或更改,傭船提單之不可轉
                           讓副本亦無須任何確認。


                       七、航空運送單據 (Air Transport Documents)


                           Para H23:

                                航空運送單據之更正及更改須經確認。確認須顯示由運送人,
                           或其任何代理人  (得不同於原簽發或簽署單據之代理人)  所為,但以
                           表明其係運送人之代理人為要件。


                           Para H24:
                                縱航空運送單據之正本上已做出更正或更改,副本亦無須任何

                           確認。


                       八 、 公 路 、 鐵 路 或 內 陸 運 送 單 據   (Road 、 Rail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Document) 項下


                           Para J18: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輸單據上的資料的任何更正應當加以
                           確認。該確認應當顯示由運送人所為,或者由其任一代理人所為,

                           該代理人可以不同于出具或簽署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輸單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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