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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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少一名原公證、簽證或證明等單位加以確認。該確認應當以簽字
或簡簽加註有確認人名稱的印戳的方式表明實施證實的實體。
c. 副本單據上資料的任何更正無需確認。
Para A8:
除受益人外,其他人所簽發之單據包含一處以上的更正時,每
一處更正都應當個別確認,或者作出一項確認並註明其適用於所有
的更正。例如,當由 XXX 出具的單據顯示編號為 1、2、3 的三處更
正時,一個“編號為 1、2、3 的更正已經由 XXX 確認”的聲明或類似
措辭,並含有 XXX 的簽字或小簽,即滿足確認要求。
Para A9:
同一份單據內使用多種字體、字型大小或手寫,其本身並不表
示更正。
二、匯票-之更正及更改
Para B16:
匯票上如有更正及更改,必須顯示業經發票人之的簽字或簡簽
加以確認。
Para B17:
當匯票上資料不允許更正時,開狀銀行應當在信用狀中明確規定。
三、複合運送單據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之更正及更改
Para D28:
複合運送單據上之更正及更改須經確認。確認須顯示由運送
人、船長,或其任何代理人所為,該代理人得不同於原簽發或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