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146

13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少一名原公證、簽證或證明等單位加以確認。該確認應當以簽字
                                或簡簽加註有確認人名稱的印戳的方式表明實施證實的實體。

                           c. 副本單據上資料的任何更正無需確認。

                           Para A8:
                                除受益人外,其他人所簽發之單據包含一處以上的更正時,每

                           一處更正都應當個別確認,或者作出一項確認並註明其適用於所有

                           的更正。例如,當由 XXX 出具的單據顯示編號為 1、2、3 的三處更
                           正時,一個“編號為 1、2、3 的更正已經由 XXX  確認”的聲明或類似
                           措辭,並含有 XXX 的簽字或小簽,即滿足確認要求。


                           Para A9:
                                同一份單據內使用多種字體、字型大小或手寫,其本身並不表

                           示更正。


                       二、匯票-之更正及更改

                           Para B16:

                                匯票上如有更正及更改,必須顯示業經發票人之的簽字或簡簽

                           加以確認。

                           Para B17:
                               當匯票上資料不允許更正時,開狀銀行應當在信用狀中明確規定。


                       三、複合運送單據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之更正及更改


                           Para D28:

                                複合運送單據上之更正及更改須經確認。確認須顯示由運送
                           人、船長,或其任何代理人所為,該代理人得不同於原簽發或簽署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