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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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27


















                                  本公司為一生產筆記型電腦外銷之出口廠商,外銷歐美等國,前不

                             久曾接獲東歐某一國家之買主所下的一年份訂單,金額不小,買主分季
                             開來數張信用狀,本公司均依信用狀如期出貨,同時亦向銀行辦理押

                             匯,亦均順利收妥款項,未曾發生問題,但最近本公司以相同信用狀出
                             貨押匯後,卻遭開狀銀行拒付,其理由為信用狀要求:

                                  1. Standard Form Certificate of Origin
                                  2. Stamp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hree Copies

                                  而本公司提示“Certificate  of  Origin”名稱前未列示“Standard  Form”及
                             所提示之“Commercial  Invoice”僅用電腦打出公司名稱加簽未  “Stamped”

                             兩種理由不符信用狀規定而拒付,令本公司甚為疑惑,因此請問開狀銀

                             行之拒付理由可以成立嗎?




                             一、有關信用狀交易所涉及之問題,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一

                                  條統一慣例之適用規定:


                                  「信用狀統一慣例二○○七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六○○號出版物
                             (“統一慣例”),係一套規則,適用於其本文明示受本慣例規範之任何跟單

                             信用狀 (“信用狀”) (在其可適用範圍內,包括任何擔保信用狀)。除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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