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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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25






                                        且其他方面亦依照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為條件。」
                                  d 項  「當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單

                                        據中之資料無須與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用
                                        狀中之資料完全一致,但不得互相牴觸。」

                                  因此,若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之單據
                                  時,必須規定應由何人所簽發及其資料內容、措辭,否則只要其資

                                  料內容與其所提示之任何規定單據彼此不相牴觸時,銀行將予接
                                  受,換言之,即不得拒絕或拒付。正如本題,應視信用狀是否要求

                                  提示包裝單  (Packing  List)  及規定包裝單內容應如何表示,否則,只
                                  要出口商所提示之包裝單內容與其他單據  (如海運提單、商業發票)

                                  之內容不得牴觸,銀行將予接受,開狀銀行亦不得拒付。


                             二、至於有開單據  (如包裝單等)  對貨物說明之,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c
                                  項及 14 條 e 項規定

                                  第 18 條 c 項「商業發票上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之說明,須與信用
                                  狀所顯示者相符合。」

                                  第 14 條 e 項「除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上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之
                                  說明,如有敘明者,得為不與信用狀之說明有所牴觸之統稱。」

                                  因此,若依本題情況,商業發票對貨物之說明,必須與信用狀之規
                                  定相符合,換言之,則須表明“T/C 70/30 children's knitted wear”才符

                                  合上述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18 條 c 項之規定。至於包裝單上對貨物之

                                  說明,只要使用不與“T/C 70/30 children's knitted wear”有所牴觸之統
                                  稱即可。例如,包裝單上以“T/C 70/30 boy's 或 girl's knitted wear”表
                                  示時,均亦符合上述統一慣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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