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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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21








                             一、商業發票為買賣雙方之交易基礎,係出口商寄送進口商之出貨通知

                                  書,亦可作為商品內容聲明書 (Statement of merchandise)、價格計算
                                  書及貨款清單之用,它是貨物進口通關之重要單據和資料證明,萬

                                  一買賣雙方發生糾紛,將是重要證明資料,因此所有出口單據如包

                                  裝、提單、保險單等須以商業發票為藍本來製作。
                                  當然,商業發票之製作除依據信用狀的規定,遵循信用狀統一慣例

                                  之規範外,另亦受買賣合約或訂單之約束,以求送達進口商時,內
                                  容能精確無誤,以免造成進口商通關提貨之困擾。因此,商業發票

                                  於國際貿易上可謂相當重要的單據之一。

                             二、另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8 條 c 項規定:


                                  「商業發票上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之說明,須與信用狀所顯示者

                                  相符合。」
                                  而就本題所述,信用狀已規定並清楚載明商業發票所需份數、貨品

                                  名稱、內容、說明、單價、數量、金額,並在金額後面載明 FOB
                                  Keelung,因此商業發票必須依據前述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18 條之規

                                  定來製作,同時對貨物之說明亦須與信用狀說明相符合,包括貿易
                                  條件 FOB  Keelung 更是不能疏漏,否則究竟係採何種貿易條件,如

                                  無清楚載明,恐將造成貿易糾紛。何況將貿易條件載明於商業發

                                  票,實務上應無困難,因此本題之信用狀業已明白規定貿易條件
                                  FOB Keelung 於貨品說明之下,則在製作商業發票時就應遵照信用狀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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