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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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17
「信用狀」之定義:「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
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之定義「意指依照信用狀條
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又 UCP600
第 1 條「統一慣例之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 2007 年修訂本,國際商
會第六○○號出版物(統一慣例),係一套規則,適用於其本文明示受本慣
例規範之任何跟單信用狀(信用狀)(在其可適用範圍內,包括任何擔保信
用狀)。除信用狀明示修改或排除外,本慣例拘束有關各方。」
由於信用狀統一慣例,並非國際法,僅為國際性之民間組織-國際
商會,依國際慣例所訂之規則,供其會員或業者遵循。國際商會本身對
其所屬會員能否遵循該慣例並無國際法上之強制力。若以信用狀統一慣
例而言,其條款雖對於信用狀有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規範,然
而其前提是「信用狀本身條款若有規定者,則依照信用狀條款之規定。
若 信 用 狀 本 身 條 款 無 規 定 者 , 才 依 據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之 規 定 來 作 解
釋。」
至於本題,信用狀條款中既已規定“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by
receipt”則依據信用狀規定受益人不須提示匯票,而僅提示收據 (Receipt)
即可。因此原則上只要信用狀條款規定收據可以接受,或受益人可以提
示收據和其他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向開狀銀行請求付款時,則
收據 (Receipt) 是可以替代匯票 (Draft) 的。
目前國際貿易無論使用何種付款方式,一般均由受益人開具匯票向
進口商或其他付款人請求付款之情況居多,而以提示收據之情況較少。
然而有時國外進口商可能因當地國家法令之特別規定,如印花稅、利息
稅等之規定,為減少稅負,而改以收據代替匯票之情事,如本題之情況
即為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