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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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31






                             準銀行實務」序言中,就有一段如下的敘述:
                                  通稱「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乃指對國際商會  (ICC)  現行信

                             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有關跟單信用狀全球性使用的規則作實務上的補
                             充。ISBP 並非修改信用狀統一慣例,它詳細地說明,該規則如何應用在

                             日常基礎上。藉此,用來彌補現行的一般規則及日常處理跟單信用狀業
                             務者間之差異。

                                  茲將國際商會  (ICC)  最近(2013)發表之 Publication  No  745 號,即國
                             際銀行標準實務  (ISBP)  有關單據更正及更改  (Corrections  or  alterations)

                             規範,因版權問題筆者以中文”意譯”臚列如後:


                             一、一般原則-更正及更改

                                  1. Para A7:

                                  a.  i.  由受益人出具的單據,除匯票  (見第 B16)  外,單據上任何資料
                                      的更正,均無需加以確認。

                                   ii. 當受益人出具的單據已另加公證、簽證或證明等時,資料的任何

                                      更正應當由原公證、簽證或證明之單位再加以確認。該確認之方
                                      式,應當含有公證人名稱的印戳,包括其簽字或簡簽,表明已經
                                      證明的單位。

                                  b. i. 單據除由受益人簽發外,其他單據上資料的任何更正應當由原單

                                      據簽發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加以確認。該確認方式應當以含
                                      有確認人名稱的印戳,或加註確認人名稱的方式表明確認之主

                                      體,並包括其簽字或簡簽。代理人或代表確認時,應當註明其
                                      作為簽發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

                                    ii 單據除由受益人簽發外,其他人所簽發之單據業經公證、簽證、
                                      證明者,資料的任何更正除依第 A7 段 b 款 i 項的規定外,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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