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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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31
準銀行實務」序言中,就有一段如下的敘述:
通稱「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乃指對國際商會 (ICC) 現行信
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有關跟單信用狀全球性使用的規則作實務上的補
充。ISBP 並非修改信用狀統一慣例,它詳細地說明,該規則如何應用在
日常基礎上。藉此,用來彌補現行的一般規則及日常處理跟單信用狀業
務者間之差異。
茲將國際商會 (ICC) 最近(2013)發表之 Publication No 745 號,即國
際銀行標準實務 (ISBP) 有關單據更正及更改 (Corrections or alterations)
規範,因版權問題筆者以中文”意譯”臚列如後:
一、一般原則-更正及更改
1. Para A7:
a. i. 由受益人出具的單據,除匯票 (見第 B16) 外,單據上任何資料
的更正,均無需加以確認。
ii. 當受益人出具的單據已另加公證、簽證或證明等時,資料的任何
更正應當由原公證、簽證或證明之單位再加以確認。該確認之方
式,應當含有公證人名稱的印戳,包括其簽字或簡簽,表明已經
證明的單位。
b. i. 單據除由受益人簽發外,其他單據上資料的任何更正應當由原單
據簽發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加以確認。該確認方式應當以含
有確認人名稱的印戳,或加註確認人名稱的方式表明確認之主
體,並包括其簽字或簡簽。代理人或代表確認時,應當註明其
作為簽發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
ii 單據除由受益人簽發外,其他人所簽發之單據業經公證、簽證、
證明者,資料的任何更正除依第 A7 段 b 款 i 項的規定外,還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