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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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一、有關本題所述,出口商於裝船後應立即將單據正本一套包括提單正
本一份,以 DHL 快遞直接寄交進口商之情形,誠屬以非全套提單辦
理押匯,在商場上,進口商為便於早日辦理提貨以減少碼頭費用或
倉租或因及時供應市場需求之一種權宜措施。在正常情形下,進口
商應不至於發生拒付,但出口商遇有此類條款之要求時,應考量下
列各種條款並存有所隱含之風險情形:
(一)若信用狀條款載明提單上受貨人 (Consignee) 為開狀銀行者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則進口商於接到出口商所寄之一套單據包
括提單正本時,須先向開狀銀行辦理副提單背書 (即辦理贖單手
續),經開狀銀行背書後,方得以辦理提貨,在此情形應視為進口
商 (或開狀申請人) 業已接受單據。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16 條規
定,當不能要求開狀銀行以單據瑕疵為由,對押匯銀行主張拒
付。
(二)若信用狀條款規定提單上之受貨人 (Consignee),為進口商者 (To
order of buyer) 或進口商指定之第三人 (可能為報關行或貨物之真
正買主,如 To order of ×××Company),則進口商於接到出口商
所寄來之單據時,則無須向開狀銀行辦理提單背書手續,即可逕
向海關辦理提貨,俟押匯銀行將押匯單據寄達開狀銀行時,進口
商可能因貨物之市況不佳,貨物品質不良,或本身財務情況發生
惡化等因素,以單據不符合信用狀條款之理由要求開狀銀行向押
匯銀行主張拒付,應須提高警覺,類似本題 L/C 規定一份提單正
本直接寄給開狀申請人之條款應審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