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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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37






                             二、依本題情況,其拒付理由為貿易條件不符,即以“FOB  USA  Port”代
                                  替“FOB  Taiwanese  Port”。其原因若係出口商製作單據時之疏忽,故

                                  補救之道,若信用狀仍在有效期限及單據之提示期限內,則可要求
                                  開狀銀行將有關單據退回更正,重行提示,在符合信用狀規定下,

                                  請開狀銀行付款,否則只有通知進口商要求接受瑕疵單據並支付貨
                                  款。一般而言,只要進口商具有誠意購買該批商品,應該會接受瑕

                                  疵單據並付款,以解決該項拒付問題。


                             三、本題拒付情形,僅為一藉口,若信用狀載明提單受貨人係上述(二)之
                                  情形,以進口商或其他第三者,而非以開狀銀行為受貨人者,則進

                                  口商所持之拒付理由及實際動機就值得懷疑,而非單純依一般押匯
                                  實務及信用狀統一慣例所能解決,須依法律途徑解決。


                             四、綜上所述,若出口商接到如本題所述信用狀,載明出口商於裝船後
                                  應隨即將一份提單正本寄交進口商,又規定提單上之受貨人欄非以

                                  開狀銀行為受貨人,同時開狀銀行對於提單正本一份逕寄開狀申請

                                  人之條款時,其風險是相當大的,出口商於接獲此類信用狀時,應
                                  審慎評估買方之信用程度如何後,方可發貨,否則應洽請買方修改

                                  信用狀,將該條款刪除  (即不必將一份提單正本直接寄交進口商),
                                  或修改提單上之受貨人為開狀銀行,才能減低其風險,以免遭受惡

                                  意索賠 (market claim) 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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