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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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二、以開狀申請人為受貨人之信用狀條件
通常,以航空運輸之貨物,皆較進口單據抵達目的地為早的情形甚
多,如本案例,貨物抵埠時需立即提貨起見,往往為 MAWB 之受貨人改
以開狀申請人方式開出信用狀的情形增多。
三、貨物提領後可否拒絕付款?
信用狀項下之進口單據發現有瑕疵情形,開狀銀行可作拒付之主張
(UCP600 第 16 條 a 項規定),但此時,開狀銀行應負起該等單據退還押匯
銀行之責任。
然而,進口貨物已由開狀申請人提領,即使開狀銀行退還 MAWB 等
單據,這在信用狀受益人看來,MAWB 只不過是一張紙,並無法取回貨
物。事到如此,押匯銀行及出口商等會向開狀銀行提出損害賠償之請
求。
從信用狀受益人 (出口商) 本身願意接受以進口商為 MAWB 之受貨
人之信用狀條件,似可解釋為開狀銀行可作拒付之主張,但事實上,開
狀銀行為迴避無謂之糾紛,不宜作拒付之主張。
四、銀行實務
開狀銀行接受進口商以 MAWB 受貨人為開狀申請人之條件時,通常
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信用狀載明 MAWB 之受貨人為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會損及開狀
銀行之債權確保,倘進口商之信用狀況不甚良好,開狀銀行不會
以此做為信用狀之單據條件。
(二)開狀銀行受理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之要求,以 MAWB 受貨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