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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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二、以開狀申請人為受貨人之信用狀條件

                           通常,以航空運輸之貨物,皆較進口單據抵達目的地為早的情形甚

                       多,如本案例,貨物抵埠時需立即提貨起見,往往為 MAWB 之受貨人改
                       以開狀申請人方式開出信用狀的情形增多。


                       三、貨物提領後可否拒絕付款?


                           信用狀項下之進口單據發現有瑕疵情形,開狀銀行可作拒付之主張

                       (UCP600 第 16 條 a 項規定),但此時,開狀銀行應負起該等單據退還押匯
                       銀行之責任。

                           然而,進口貨物已由開狀申請人提領,即使開狀銀行退還 MAWB 等
                       單據,這在信用狀受益人看來,MAWB 只不過是一張紙,並無法取回貨

                       物。事到如此,押匯銀行及出口商等會向開狀銀行提出損害賠償之請
                       求。

                           從信用狀受益人  (出口商)  本身願意接受以進口商為 MAWB 之受貨
                       人之信用狀條件,似可解釋為開狀銀行可作拒付之主張,但事實上,開

                       狀銀行為迴避無謂之糾紛,不宜作拒付之主張。

                       四、銀行實務


                           開狀銀行接受進口商以 MAWB 受貨人為開狀申請人之條件時,通常

                       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信用狀載明 MAWB 之受貨人為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會損及開狀
                             銀行之債權確保,倘進口商之信用狀況不甚良好,開狀銀行不會
                             以此做為信用狀之單據條件。

                       (二)開狀銀行受理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之要求,以 MAWB 受貨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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