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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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47






                                  Para F23:
                                      對於正本不可轉讓海運單上可能作過的任何更正,其不可轉讓

                                  的副本無需確認。















                                  甲公司持國外某銀行之信用狀,前來本行辦理出口押匯,其信用狀

                             內容中海運提單受貨人須載明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事隔一

                             周,開狀銀行以提示單據未符合 L/C 之規定為由拒付,並將整套押匯單
                             據退回,本行即向出口商  (L/C 受益人)  交涉返還押匯款,但出口商因周
                             轉不靈倒閉,為保障銀行權益,持退回之全套海運提單向船公司辦理退

                             運,以便提貨拍賣「抵押品」,但船公司以本行非為提單之權利人為由

                             拒絕受理,請問:
                             一、依「出口押匯約定書」之規定,本行取得出口商所提示有關提單之

                                  「擔保質權」,為執行擔保物權利,船公司為何拒絕交付貨物,理
                                  由安在?

                             二、本行該如何取得提單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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