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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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43






                                    其本人之信用狀條件,雖然可以配合其迅速提貨之實際需要,但
                                    會事先向進口商事先說明“進口貨物提領後不可拒付”,並取得共識

                                    後方接受辦理。















                                  本公司為一貿易商,經營運動器材出口,外銷東南亞及歐美各國,

                             最近發生一件以 L/C 為付款方式銷往印度的拒付案件,其開狀銀行之拒

                             付理由為“Original Ocean B/L was corrected without initial”(意即正本提單
                             之更正處未簽字),本公司甚感困惑,因多年來本公司未曾遭遇過以該理
                             由拒付之情形,請問:

                                  1. 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是否恰當?

                                  2.  若運送單據之更正  (Correction)  需要由簽發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是否限由原運送單據之簽發人簽署?

                                  3. L/C 上要求附加運送單據之「副本」(The Non-Negotiable Copy),
                                     若副本單據有更正時,是否須由原簽發人簽署?





                             一、一般而言,造成拒付之原因不外是單據瑕疵,然而單據之所以會造
                                  成瑕疵,可能是單據製作錯誤,或與信用狀之規定不符而無法更

                                  正,從而以瑕疵單據提示所造成,類此情況,一般常見之瑕疵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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