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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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45
定、信用狀統一慣例、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不符合,或單據與單據之間內
容相互抵觸。正如所知,瑕疵單據為造成開狀銀行及開狀申請人拒絕付
款的最佳理由,因此出口商為避免遭受開狀銀行或買方之拒付,最周全
作法就是儘量不以瑕疵單據提示押匯。然而,有時當市況不好,或買方
信用惡化,或貨物品質有問題時,開狀銀行或進口商會找出一些比較牽
強的理由來拒付,此常令押匯銀行及出口商甚難接受,最後有賴押匯銀
行之據理力爭,或出口商與進口商周旋才能獲得合理解決。
然而,拒付之理由牽強,可能係因開狀銀行及押匯銀行認知上之差
異或解釋上之不同所產生,解決此問題,除依據信用狀規定及國際商會
所制訂之信用狀統一慣例(UCP)之規定及國際間標準審單實務(ISBP)外,
一般還可訴請銀行公會或國際商會來作解釋,以解決有關之爭議。
如本題所述,開狀銀行以提單正本更正處未經簽字理由拒付,不論
其拒付之其他真正原因是否出自買方之善意或惡意,針對此點,國際商
會銀行委員會曾於 1987 年 4 月在其 470/498 及 470/505 文件中作成結論
“Corrections or additions on a transport documents must be authenticated by
a correction stamp as well as a signature or initials”意即「運送單據之更正
或附加文句必須以更正戳記外亦須簽字或簡簽」。
又 依 據 ICC Documents 470/TA.103rew(1998.04.17) 之 意 見 “that
corrections or additions on a transport documents must be authenticated by a
correction stamp as well as a signature or initials”
中譯
「運送單據正本之明顯的更換、改變及/或更正須由簽發人或其代理
人簽署、簡簽或蓋章。」
綜上所述,開狀銀行之拒付似無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