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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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一、為答覆來函所詢問題前,首先探討海運提單之功能、法律性質等。

                           海運提單 (Bills of Lading) 是由運送人 (船公司) 或代理人所簽發,證
                           明運送貨物之收取或裝載於船上,其約定將該項貨物運往目的地交

                           予證券持有人之有價證券。一般之提單具有以下四種功能:1.  是運

                           送人收到貨物代為運送時發給託運人的收據 (receipt);2. 是託運人與
                           運送人間所締造的運送契約  (contract);3.  是持有人或被背書人享有
                           請求交付證上所載貨物之權利的權利證書;4. 領貨證券。

                           它具有下列之法律性質:

                            1.  提單為要式證券:提單有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必須記載法定事
                              項,才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提單為要式證券。

                            2.  提單為文義證券:提單是運送人和託運人間協議運送條件的證
                              明,善意持有人所受法律保障,是以提單記載內容為根據,所以

                              提單為文義證券。
                            3.  提單為流通證券:除特別註明禁止轉讓外,無論提單為記名式或

                              不記名式,均可因背書而轉移物權,所以提單為流通證券。
                            4.  提單為物權證券:提單為表彰貨物所有權的證書。財產權利的移

                              轉、處分、佔有、交付均憑提單為之。提單經合法背書,即構成
                              物權移轉,交付提單與交付貨物所有權效力相同,所以提單為物

                              權證券。

                            5.  提單為交換證券:託運人交付貨物予運送人裝運後,運送人才簽
                              發提單。在運抵目的港卸船後,受貨人請求交付貨物時,應將提

                              單交還運送人,亦即提貨人必須提出合法背書的提單,運送人才
                              交付貨物,所以提單為交換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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