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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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一、為答覆來函所詢問題前,首先探討海運提單之功能、法律性質等。
海運提單 (Bills of Lading) 是由運送人 (船公司) 或代理人所簽發,證
明運送貨物之收取或裝載於船上,其約定將該項貨物運往目的地交
予證券持有人之有價證券。一般之提單具有以下四種功能:1. 是運
送人收到貨物代為運送時發給託運人的收據 (receipt);2. 是託運人與
運送人間所締造的運送契約 (contract);3. 是持有人或被背書人享有
請求交付證上所載貨物之權利的權利證書;4. 領貨證券。
它具有下列之法律性質:
1. 提單為要式證券:提單有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必須記載法定事
項,才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提單為要式證券。
2. 提單為文義證券:提單是運送人和託運人間協議運送條件的證
明,善意持有人所受法律保障,是以提單記載內容為根據,所以
提單為文義證券。
3. 提單為流通證券:除特別註明禁止轉讓外,無論提單為記名式或
不記名式,均可因背書而轉移物權,所以提單為流通證券。
4. 提單為物權證券:提單為表彰貨物所有權的證書。財產權利的移
轉、處分、佔有、交付均憑提單為之。提單經合法背書,即構成
物權移轉,交付提單與交付貨物所有權效力相同,所以提單為物
權證券。
5. 提單為交換證券:託運人交付貨物予運送人裝運後,運送人才簽
發提單。在運抵目的港卸船後,受貨人請求交付貨物時,應將提
單交還運送人,亦即提貨人必須提出合法背書的提單,運送人才
交付貨物,所以提單為交換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