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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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53






                                  (4)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is Acceptable


                                  本公司於 5 月 19 日將貨櫃交承攬人  (Forward)  收訖,並於 5 月 23 日
                             收到貨運承攬人所簽發之收據,其內容如下:

                                  1. Date Cargo Received:(貨櫃接管日) 為 May 19,2009。
                                  2. Place & Date of  Issue:(簽發日) 為 May 22,2009,並在 L/C 規定

                                     的期限內 5 月 27 日在國內某外匯銀行押匯,一周後接獲國外開
                                     狀銀行拒付通知,其理由為“應於 5 月 24 日前押匯-慢提示”請問

                                     其拒付理由合理嗎?





                             一、所謂瑕疵單據 (Discrepancy Document),請參閱第二章案例 28 (答):
                                  UCP600 第 14 條「審查單據之標準」之說明。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
                             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

                             示。」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規定「意指依照信用狀條

                             款,本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意即:

                                  依 L/C 指定而必須審查押匯文件之銀行,審查單據僅須以單據為

                             本,依信用狀統一慣例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規定,依序審查,若 L/C 有
                             規定依 L/C 之規定,L/C 沒規定則依據統一慣例定,若統一慣例沒有規定
                             則依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來審查。

                                  何謂「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國際商會在最近所出版的「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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