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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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匯銀行依「出口押匯約定書」取得提單,但依「由海商法第 60 條準用民
                       法第 28 條規定觀之,載貨證券之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

                       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此一效力,亦僅於將載貨證券交付於『有受領物
                       品權利之人』時始行發生。如將載貨證券交付於『非有受領物品權利之

                       人』時,例如將載貨證券交付押匯銀行辦理押匯或將載貨證券設定質
                       權,而交付於各該押匯銀行或質權人時,因各該押匯銀行或質權人均非

                       『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自不發生物品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船公司當
                       然拒絕貴行提領貨物」。


                       三、若貴行欲取得執行提單之權利,僅能將原提單送回開狀銀行,央請

                           或以保結方式,在提單給予背書將其權利轉讓貴行之後,貴行以取
                           得「受領貨品之權利」再向船公司要求交付貨物。
















                           本公司持 L/C 上所規定之運送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到銀行押匯
                       時,發現船公司所簽發之提單,全套 3/3 之正本皆有一頁之附頁,但船公

                       司僅在提單簽署欄簽字,附頁並未簽字,請問:
                       一、提單有一頁以上之附頁,是否每頁皆須簽署?

                       二、依 L/C 規定之受貨人為 To Order,出口商 (Shipper) 在 B/L 上空白背
                           書,是否每頁皆須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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