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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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以 L/C 方式向日本進口化學原料,信用狀內容要求提示“Full

                       Set  Clean  On  Board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之規定,日本亦未細
                       查,出貨後即將全套  (Full  Set)  之提單逕寄本公司,而僅提示提單副本

                       (B/L  Copy)  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不久之後,本公司接獲開狀銀行詢問
                       電話,徵求本公司對以賣方提示提單副本之押匯案件表示同意或拒絕,

                       此令本公司感到相當困惑,不知如何處理?




                       一、回覆該問題前,必先瞭解信用狀的意義,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2

                           條信用狀之意義規定:「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

                           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
                           諾。又依 UCP600 第 2 條謂「符合之提示」:「意指依信用狀條
                           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因此,信用狀可謂係開狀銀行循客戶之請求並依其所為之任何安

                           排,而如本題所述,開狀申請人於開狀時,既要求提示全套之清潔
                           海運提單 (Full Set Clean On Board Marine/Ocean B/L…) 不論其是否

                           開狀申請人的原意,信用狀既已作如此規定,受益人(出口商)當然只
                           能依據信用狀的規定,提示全套清潔的海運提單,如此才能符合上

                           述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2 條的規定,在符合信用狀條款之情形下,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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