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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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以 L/C 方式向日本進口化學原料,信用狀內容要求提示“Full
Set Clean On Board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之規定,日本亦未細
查,出貨後即將全套 (Full Set) 之提單逕寄本公司,而僅提示提單副本
(B/L Copy) 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不久之後,本公司接獲開狀銀行詢問
電話,徵求本公司對以賣方提示提單副本之押匯案件表示同意或拒絕,
此令本公司感到相當困惑,不知如何處理?
一、回覆該問題前,必先瞭解信用狀的意義,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2
條信用狀之意義規定:「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
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
諾。又依 UCP600 第 2 條謂「符合之提示」:「意指依信用狀條
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因此,信用狀可謂係開狀銀行循客戶之請求並依其所為之任何安
排,而如本題所述,開狀申請人於開狀時,既要求提示全套之清潔
海運提單 (Full Set Clean On Board Marine/Ocean B/L…) 不論其是否
開狀申請人的原意,信用狀既已作如此規定,受益人(出口商)當然只
能依據信用狀的規定,提示全套清潔的海運提單,如此才能符合上
述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2 條的規定,在符合信用狀條款之情形下,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