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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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33
單據之代理人,但以表明其係運送人或船長之代理人為要件。
Para D29:
縱複合運送單據之正本上已做出之一切更正或更改,複合運送
單據之不可轉讓副本亦無須任何簽字加以確認。
四、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之更正及更改
Para E24:
提單上之更正及更改須經確認。確認須顯示由運送人、船長,
或其任何代理人 (得不同於原簽發或簽署提單之代理人) 所為,但以
表明其係運送人或船長之代理人為要件。
Para E25:
提單正本可能作過的任何更正,其不可轉讓提單的副本無需確認。
五、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之更正及更改
Para F22: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上任何更正應當確認。該確認應當由運送人
或船長所為,或者由其任一代理人所為,該代理人可以不同于出具
或簽署不可轉讓海運單的代理人,只要其表明作為運送人或船長的
代理人身份。
Para F23:
對於正本不可轉讓海運單上可能作過的任何更正,其不可轉讓
的副本無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