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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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33






                                  單據之代理人,但以表明其係運送人或船長之代理人為要件。

                                  Para D29:

                                      縱複合運送單據之正本上已做出之一切更正或更改,複合運送
                                  單據之不可轉讓副本亦無須任何簽字加以確認。


                             四、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之更正及更改


                                  Para E24:
                                      提單上之更正及更改須經確認。確認須顯示由運送人、船長,

                                  或其任何代理人  (得不同於原簽發或簽署提單之代理人)  所為,但以
                                  表明其係運送人或船長之代理人為要件。

                                  Para E25:

                                      提單正本可能作過的任何更正,其不可轉讓提單的副本無需確認。


                             五、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之更正及更改

                                  Para F22: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上任何更正應當確認。該確認應當由運送人

                                  或船長所為,或者由其任一代理人所為,該代理人可以不同于出具
                                  或簽署不可轉讓海運單的代理人,只要其表明作為運送人或船長的

                                  代理人身份。

                                  Para F23:
                                      對於正本不可轉讓海運單上可能作過的任何更正,其不可轉讓

                                  的副本無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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