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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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不同見解)。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並聲請強制執行,嗣後
                            又主動撤回,最高限額抵押權仍無法恢復為未確定之狀態。

                        三、本例 B 銀行 (普通債權人)  主張A銀行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確定

                            (即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後增貸部分及信用卡債務,為有理由。
                        四、銀行於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又撤回時,不宜再增貸,如繼續往

                            來,中長期放款可按原契約由借款人繼續依約履行;短期放款已
                            到期者,應以簽訂「增補契約」之方式,延長原契約之期限為

                            妥。





                        註 1: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足見其已有
                              終止與債務人間往來交易之意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其流動性隨之喪失,亦即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
                              權變為特定債權,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隨之確定,

                              此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即與普通抵押權相同。

                        註 2: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 (下),民國 99 年修訂版,第 88 頁參

                              照。

                        註 3:朱柏松著,論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民事法律問題研究-物
                              權法論,著者自刊,2010 年版,第 313 頁。

                        註 4: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 (下),民國 99 年修訂版,第 92 頁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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