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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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77




                                  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
                                  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

                                  確定之事由。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換言之,抵
                                  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最高限額抵押權即恢復為未確定之狀態,

                                  可繼續享有流動之特性。惟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並聲
                                  請強制執行,嗣又主動撤回,法院並撤銷查封時,最高限額抵押

                                  權能否恢復為未確定之狀態?二款相互比較,應採否定之見解為
                                  是,蓋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 5 款未如第 6 款但書規定撤銷

                                  (或撤回)  之效果,似屬立法技術上之「有意省略」,應有刻意排
                                  除不適用之目的,故銀行於實行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時,應審慎為之 (註 4)。

                             三、綜上說明,本例 B 銀行 (普通債權人) 以A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已因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確定,主張A銀行抵押權之效力不及
                                  於確定後增貸部分及信用卡債務,應有理由。

                             四、銀行於實行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若因債務人繳
                                  清積欠債務而撤回時,不宜再增貸,中長期放款可按原契約由借

                                  款人繼續依約履行;短期放款已到期者,則不宜再簽新約辦理展
                                  期,應以簽訂「增補契約」之方式,延長原契約之期限為妥,以

                                  避免上述風險發生。






                             一、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 5 款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
                                  定拍賣抵押物」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確定事由之一,
                                  其確定之時點為抵押權人向法院遞狀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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