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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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61
金最高限額新台幣〇〇元」,如其擔保之債權本金、利
息、違約金合計過該限額者,超過之利息、違約金,是
否有優先受償之權?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
權之費用 (民法第 861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
範圍,雖登記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〇〇」,其抵押
權所擔保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祇需本金在限額之
內,其總額雖超過該限額者,仍有優先受償之權
(參見本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2343 號判決)。
乙說: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乃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之最
高限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如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僅限於
本金,雖登記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〇〇元」,其約
定利息、遲延利息及約定擔保範圍內之違約金,固為抵
押權效力之所及,但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故其利息、
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如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部
分,即無優先受償之權 (參見本院 73 年度台上字 3907 號
判決)。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