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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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57
註 2:公司法第 296 條: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
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
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
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
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銀行業因百家爭鳴,價格競爭激烈,某些銀行為爭取業績,招攬
第二順位貸款 (俗稱「二胎貸款」),今A銀行受理二件第二順位貸款
申請案,在估價時產生一些疑慮,不知第二順位可貸放金額多寡,該
二案之情況分別如下:
甲案: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為私人,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
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萬元,借款期限 10 年,約定利率為年息
8%,固定計息,剩餘借款年限 8 年,本金均尚未償還,不動產經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