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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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45
第 754 條第 1 項所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之
保證契約相似,類推適用同條項規定,抵押人固得隨時通知債
權人終止抵押契約,對於終止契約後發生之債務,不負擔保責
任。反之,此種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訂立契約之目的,
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凡在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
權,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於存續期間屆滿前所發生之債權,
債權人在約定限額範圍內,對於抵押物均享有抵押權,除債權
人拋棄為其擔保之權利外,自無許抵押人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屆
滿前,任意終止此種契約。縱令嗣後所擔保之債權並未發生,
僅債權人不得就未發生之債權實行抵押權而已,非謂抵押人得
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而享有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