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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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43




                                  設定普通抵押權。若房貸客戶堅持設定普通抵押權,除非有特殊
                                  原因 (例如特別約定抵押權可擔保其他理財性之貸款),否則銀行
                                  不得拒絕。

                             六、銀行授信案件不動產抵押物若設定普通抵押權,因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須先成立,以便將已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清償期、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約定填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內,由地政機關將這些內容一一登記。惟銀行之授信
                                  核貸程序,通常需抵押權設定完成後始得撥款,以免產生作業風

                                  險,殊無可能在抵押權設定前即撥款,若未撥款,該消費借貸契
                                  約是否已成立?頗有疑義。況且,銀行之借款利息之約定多樣

                                  化,約定條款甚為冗長,也可能造成登記程序之不便,將來若與
                                  客戶約定變更利率條件,尚需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造成困

                                  擾,故目前銀行業設定之抵押權仍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常
                                  態。






                             一、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物權編,將不動產抵押權分

                                  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分別規定其效
                                  力。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最主要之區別如下:
                                  (一)  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之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

                                      特定,確定事由發生時,始成為特定。

                                  (二)  普通抵押權設定時即有從屬性,從屬於債權;最高限額抵押
                                      權設定時無從屬性 (有相當之獨立性),確定事由發生時始具
                                      有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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