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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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43
設定普通抵押權。若房貸客戶堅持設定普通抵押權,除非有特殊
原因 (例如特別約定抵押權可擔保其他理財性之貸款),否則銀行
不得拒絕。
六、銀行授信案件不動產抵押物若設定普通抵押權,因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須先成立,以便將已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清償期、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約定填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內,由地政機關將這些內容一一登記。惟銀行之授信
核貸程序,通常需抵押權設定完成後始得撥款,以免產生作業風
險,殊無可能在抵押權設定前即撥款,若未撥款,該消費借貸契
約是否已成立?頗有疑義。況且,銀行之借款利息之約定多樣
化,約定條款甚為冗長,也可能造成登記程序之不便,將來若與
客戶約定變更利率條件,尚需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造成困
擾,故目前銀行業設定之抵押權仍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常
態。
一、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物權編,將不動產抵押權分
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分別規定其效
力。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最主要之區別如下:
(一) 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之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
特定,確定事由發生時,始成為特定。
(二) 普通抵押權設定時即有從屬性,從屬於債權;最高限額抵押
權設定時無從屬性 (有相當之獨立性),確定事由發生時始具
有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