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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而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
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
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
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基於票據所生之權
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
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
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881 條之 1) 。
三、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最主要之區別如下:
(一) 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之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
特定,確定事由發生時,始成為特定。
(二) 普通抵押權設定時即有從屬性,從屬於債權;最高限額抵押
權設定時無從屬性 (有相當之獨立性),確定事由發生時始具
有從屬性。
(三) 普通抵押權無最高限額之限制;最高限額抵押權僅在最高限
額範圍內有擔保效力,超過最高限額部分,即屬普通債權。
四、本例,張三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向A銀行借款 500 萬元時,所設定
之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依前述說明,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為特定之債權,具有從屬性,故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而消滅
時,抵押權即隨同消滅,應予塗銷。
五、銀行客戶辦理貸款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時,銀行通常會提供「普通
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內容,由客戶選擇,如客戶
之資金需求較頻繁,經常借款或還款者,自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為宜;若借款關係單純,如中長期之購屋貸款,客戶當可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