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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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41
三、銀行房貸客戶如堅持設定普通抵押權,銀行可否拒絕?
四、銀行授信案件設定普通抵押權有何困擾?
►民法第 860 條及第 881 條之 1。
一、銀行業授信案件所設定之不動產抵押權,絕大多數屬於「最高限
額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我國實務上運用已有半世紀之
久,然而在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民法物權編修正公布之前,法律
卻始終無明文規定,但無論司法實務及民法之理論,均認同最高
限額抵押權之效力 (註 1)。本次民法物權編之修正,將不動產抵
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分別規定
其效力,自此,「最高限額抵押權」終有明文,是項修正,不啻
為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立下新的里程碑,爾後探討有關最高限額抵
押權之問題,自應以新修正之規定為依歸,另以學說及司法見解
為輔助。
二、依新修正之民法第 860 條規定,所謂「普通抵押權」(或稱一般抵
押權、狹義的抵押權),即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
權。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已發生之確定債權,提供不動產予以擔
保之抵押權,此種抵押權於成立時,即擔保特定之債權,故具有
「從屬性」,從屬於該債權,嗣後所擔保之債權移轉或消滅時,
抵押權應隨同移轉或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