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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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49




                             三、本例,因張三之房屋貸款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張三
                                  對A銀行之借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債務,並未擔保因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故A銀行就其 100 萬元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債權一併行使抵押權,應無理由。






                             一、民法物權編修正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應
                                  約定於制式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辦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及

                                  他項權利證明書上,則會顯示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且不得約
                                  定「概括式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凡未登記之債務,即非屬該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二、依契約自由之原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

                                  當可由銀行業者與抵押人及債務人自行約定,目前銀行授信實務

                                  上較常見之擔保種類如下:借款 (或消費借貸契約)、票據、保
                                  證、墊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
                                  出口外匯契約、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其中一項或數項,視實際需要而

                                  定,如有新種業務,應就該業務之法律關係辦理登記。至於銀行
                                  授信以外之其他業務,如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必要,應瞭解
                                  契約之法律關係,並辦理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登記,不宜盲目

                                  比照授信業務之方式登記。

                             三、本例,因張三之房屋貸款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未擔保因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故A銀行不得就其 100 萬元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債權一併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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