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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更之方式辦理時,應先由張三及李四與A銀行簽訂「併存的債務
承擔契約」,即李四承擔張三之債務 (註 1),而張三並未脫免債
務,俟改貸手續全部辦妥後再終止上開「併存的債務承擔契
約」。
四、辦理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更登記時,如有後順位抵押
權存在,並無須經後順位抵押權人同意 (註 2)。
一、若李四未向A銀行申請改貸,張三與李四之間債務承擔之約定,
對於A銀行不生效力,A銀行仍可以張三之借款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惟相對人應為李四。
二、類似案件辦理改貸較穩當之做法,為由買受人李四申請一新的借
款。另外辦理抵押權之新設,待撥款時,於同日還清張三之借
款,並塗銷張三所設定之抵押權。
三、如確有以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更方式辦理之需要時,
應先由張三及李四與A銀行簽訂「併存的債務承擔契約」,俟改
貸手續全部辦妥後再終止上開「併存的債務承擔契約」。
四、不動產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更登記,依新修正之民法
第 881 條之 3 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前,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註 1:民法第 300 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