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40

2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更之方式辦理時,應先由張三及李四與A銀行簽訂「併存的債務
                            承擔契約」,即李四承擔張三之債務 (註 1),而張三並未脫免債

                            務,俟改貸手續全部辦妥後再終止上開「併存的債務承擔契
                            約」。

                        四、辦理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更登記時,如有後順位抵押
                            權存在,並無須經後順位抵押權人同意 (註 2)。






                        一、若李四未向A銀行申請改貸,張三與李四之間債務承擔之約定,
                            對於A銀行不生效力,A銀行仍可以張三之借款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惟相對人應為李四。
                        二、類似案件辦理改貸較穩當之做法,為由買受人李四申請一新的借

                            款。另外辦理抵押權之新設,待撥款時,於同日還清張三之借
                            款,並塗銷張三所設定之抵押權。

                        三、如確有以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更方式辦理之需要時,
                            應先由張三及李四與A銀行簽訂「併存的債務承擔契約」,俟改

                            貸手續全部辦妥後再終止上開「併存的債務承擔契約」。

                        四、不動產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更登記,依新修正之民法
                            第 881 條之 3 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前,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註 1:民法第 300 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