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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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33




                                   明甲公司係以迂迴手段,企圖發生與前述所禁止相同之效果,
                                   則乙公司未清償第三人之債務,該筆土地即有被拍賣之虞影響

                                   甲公司財產之穩定及股東之權益,無異以間接方法提供財產為
                                   他人設定擔保物權,似亦為公司法所不許。」貴會所詢本節疑

                                   義,請參照司法院秘書長前揭意見辦理。

                             註 3:經濟部民國 56 年 9 月 7 日經商字第 23287 號函:

                                   要  旨:

                                        公司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借款屬董事會之職權,如公司章
                                   程別無規定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

                                   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均得由董
                                   事會決議行之。」公司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借款應業務之需係

                                   屬董事會之職權,如公司章程別無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者自可
                                   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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