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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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35
►醫療法第 6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私立學校法第 2 條、第
49 條及民法第 71 條。
一、法人向銀行融資時,銀行應瞭解該法人係依據何種法律設立,以
及是否已具備法律人格。另外,尚需瞭解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對
於該法人之融資或財產設定負擔有無限制。本例私立〇〇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為醫療法第 6 條所稱之「法人附設醫療機構」(註
1),為法人之內部機構,附設醫療機構本身並無獨立之法律人
格,而該私立醫學大學係依據私立學校法所設立,為財團法人組
織 (註 2),故應以私立醫學大學之名義向銀行融資。
二、依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規定,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
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
核准後辦理,且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
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故私立學校若提供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予銀行,應注意上述規定及程序。
三、醫療法第 36 條規定:「醫療法人財產之使用,應受中央主管機關
之監督,並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或對
其設備為設定負擔。」故醫療法人以其不動產為擔保向銀行融資
時,應符合上述規定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