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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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一、以公司之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有無公司法第 16 條之
                            適用?

                        二、公司若違反公司法第 16 條之規定,以公司之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該抵押權之效力為何?
                        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須經何種程序?
                            是否須經董事會通過?






                        ►民法第 71 條、公司法第 16 條及第 202 條。






                        一、查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

                            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此項規定旨在穩定公司
                            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

                            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
                            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 (註 1、註 2)。故

                            甲公司提供廠房及土地設定抵押權予A銀行,以擔保乙公司之債
                            務,應檢視甲公司之章程有無規定得為保證,若無規定,除非甲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否則該抵押權之設定即違反公司法第 16 條之
                            規定。

                        二、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
                            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而公司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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