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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一、以公司之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有無公司法第 16 條之
適用?
二、公司若違反公司法第 16 條之規定,以公司之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該抵押權之效力為何?
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須經何種程序?
是否須經董事會通過?
►民法第 71 條、公司法第 16 條及第 202 條。
一、查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
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此項規定旨在穩定公司
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
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
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 (註 1、註 2)。故
甲公司提供廠房及土地設定抵押權予A銀行,以擔保乙公司之債
務,應檢視甲公司之章程有無規定得為保證,若無規定,除非甲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否則該抵押權之設定即違反公司法第 16 條之
規定。
二、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
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而公司法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