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38

2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張三向A銀行辦妥房屋貸款後,將房屋賣給李四,雙方私下約定

                        銀行的借款債務由李四承擔 (未經A銀行同意),並自買賣價金中扣
                        除。嗣後李四向銀行申請改貸,即改用李四名義借款,惟為節省規

                        費,以抵押權內容變更之方式辦理,將抵押權之「義務人」及「債務
                        人」變更為李四,準備於撥款給李四時,清償張三之借款。變更登記

                        辦妥後,李四突然告知銀行勿撥款,因已無借款需求,銀行要求張三
                        及李四協同辦理回復抵押權之原狀,但二人均置之不理,張三之借款

                        成為逾期放款。









                        一、若李四未向A銀行申請改貸,張三與李四之間債務承擔之效力為
                            何?銀行可否以張三之借款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二、類似案件應如何辦理方可避免風險?

                        三、如因有後順位抵押權存在而需以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
                            更之方式辦理,如何防患未然?
                        四、辦理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更登記時,如有後順位抵押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