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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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張三向A銀行辦妥房屋貸款後,將房屋賣給李四,雙方私下約定
銀行的借款債務由李四承擔 (未經A銀行同意),並自買賣價金中扣
除。嗣後李四向銀行申請改貸,即改用李四名義借款,惟為節省規
費,以抵押權內容變更之方式辦理,將抵押權之「義務人」及「債務
人」變更為李四,準備於撥款給李四時,清償張三之借款。變更登記
辦妥後,李四突然告知銀行勿撥款,因已無借款需求,銀行要求張三
及李四協同辦理回復抵押權之原狀,但二人均置之不理,張三之借款
成為逾期放款。
一、若李四未向A銀行申請改貸,張三與李四之間債務承擔之效力為
何?銀行可否以張三之借款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二、類似案件應如何辦理方可避免風險?
三、如因有後順位抵押權存在而需以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
更之方式辦理,如何防患未然?
四、辦理抵押權內容 (債務人或義務人) 變更登記時,如有後順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