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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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一、銀行授信案件之不動產抵押物如係由第三人所提供,原則上均須
                            由提供人擔任該授信案之保證人,且行之有年,其用意何在?

                        二、不動產抵押物提供人 (第三人)  如未擔任授信案之保證人,對抵押

                            權有何影響?
                        三、不動產抵押物提供人 (第三人)  如擔任授信案之保證人,是否提供

                            人之債權人即無從依民法第 244 條之規定行使撤銷訴權,撤銷該
                            抵押權?

                        四、本例銀行可否同意甲之要求 (不擔任保證人) ?





                        ►民法第 244 條。






                        一、銀行授信案件之不動產抵押物如係由第三人所提供,向來皆會要

                            求提供人擔任授信債權之保證人,且行之有年,此項做法之用意
                            何在?真正原因確實難以查考,惟應與民法第 244 條有關對於

                            「詐害行為」之撤銷權有關。查民法第 244 條第 1、2 項規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

                            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
                            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若第三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他人之債務作擔
                            保,對提供人而言,除徒增負擔外,並未獲得積極財產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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