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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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21
11 月起施行,其中有關不動產之處分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均有
特別規定 (詳內文),例如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含抵押權設定) 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受輔助宣告之人
為消費借貸行為,或為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
定負擔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應予注意。
四、銀行與客戶往來時,如發現客戶有精神障礙,致無法瞭解契約之
意義者,雖未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仍不宜與其簽約,應
婉勸其家屬辦理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後,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簽約
事宜。
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商人,乙為公務人員,二人共同購買一戶
位於台北市精華區之不動產,並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不動產登記為
夫甲之名義,但以妻乙之名義借款,甲為不動產抵押物提供人,貸款
銀行於是要求甲擔任其妻房貸借款之保證人,甲不明白銀行如此做法
用意何在,認為以房子抵押已綽綽有餘,堅持不願作保,雙方發生嚴
重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