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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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動產抵押權契約及登記有關問題  21




                                  11 月起施行,其中有關不動產之處分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均有
                                  特別規定 (詳內文),例如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含抵押權設定)  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受輔助宣告之人
                                  為消費借貸行為,或為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

                                  定負擔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應予注意。
                             四、銀行與客戶往來時,如發現客戶有精神障礙,致無法瞭解契約之

                                  意義者,雖未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仍不宜與其簽約,應
                                  婉勸其家屬辦理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後,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簽約

                                  事宜。





















                                  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商人,乙為公務人員,二人共同購買一戶
                             位於台北市精華區之不動產,並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不動產登記為

                             夫甲之名義,但以妻乙之名義借款,甲為不動產抵押物提供人,貸款
                             銀行於是要求甲擔任其妻房貸借款之保證人,甲不明白銀行如此做法

                             用意何在,認為以房子抵押已綽綽有餘,堅持不願作保,雙方發生嚴
                             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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