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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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清查全體繼承人 (申請相關之戶籍謄本)→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抵押

                            物→提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聲請書由法院轉送地政機關→代繳遺
                            產稅→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拍賣→分配受償。

                        三、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於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繼承人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

                            第 1148 條及第 1153 條,註 1)。此項重大修正,並不妨礙繼承人
                            繼承遺產,故抵押權人拍賣抵押物不受影響。抵押權人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無須等待辦妥繼承登記 (註 2),得依前項程序對全
                            體繼承人聲請,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辦理繼承登記。

                        四、債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
                            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4 條;辦法全文
                            參閱註 3),無須代繳全部遺產稅。






                        一、不動產抵押物所有人死亡後,若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且繼承人

                            不願辦理繼承登記時,應由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再進行
                            拍賣。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程序,依司法院頒之「未繼承登記不
                            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辦理,且代繳之遺產稅額,得

                            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無
                            須代繳全部遺產稅。

                        二、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之民法繼承規定,並不妨礙繼承人繼承
                            遺產,故抵押權人拍賣抵押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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