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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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實行暨強制執行有關問題 311
第 15 條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即
函請該管地政機關命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於權利移轉證書內
載明應於領得證書之日起 30 日內,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逾期
不辦理者,地政機關得依法處罰。
第 16 條
地政機關接到前條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第 17 條
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
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
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
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第 18 條
第 4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於前條情形準用之。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