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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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第 863 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 (二)-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

                          然孳息。
                        第 864 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 (三)-法定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
                          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

                          與之對抗。
                        第 865 條 (抵押權之順位)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
                          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 866 條 (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

                          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867 條 (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 868 條 (不可分性 (一)-抵押物分割)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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