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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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
第 872 條 (抵押權之保全 (二)-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補救)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
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
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
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
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第 873 條 (抵押權之實行)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
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第 873-1 條 (流抵契約)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第 873-2 條 (實行抵押權之效果)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
之範圍內,視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