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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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21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
                             第 881-3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與抵押人變更債權範圍或其債務人)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第 881-4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 (一)-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
                                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
                                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第 881-5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 (二)-未約定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
                                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
                                其確定期日。

                             第 88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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