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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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23




                             第 881-1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

                                    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第 881-13 條 (確定後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方式)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

                                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
                                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

                             第 881-14 條 (確定之效力)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

                                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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