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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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第 881-7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之合併)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

                          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
                          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之請求者,原債權於合併時確定。
                          合併後之法人,應於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抵押人,其未為通知致抵押

                          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

                        第 881-8 條 (單獨讓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方式)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

                          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共有人。
                        第 881-9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
                          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
                          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881-10 條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

                        第 881-11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 (一)〕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

                          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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