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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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二)  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
                            費用。在破產程序中,較抵押債權優先者為「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但抵押權人 (A銀行) 若行使別除權,則不受影響。

                        三、債務人聲請更生,對於抵押權人之權利並無影響;清算程序則類

                            似破產程序,抵押權人有「別除權」,故B銀行得以清算之管理
                            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張三之不動產。

                        四、在清算程序中優先於清算債權者,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其情況與破產相同,惟抵押權人 (B銀行)  若行使別除權,

                            亦不受影響。





















                            某甲於民國 99 年間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以不動產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為擔保,借款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萬元,未久因病死亡,

                        借款人未婚無子女,父母亦均亡故;另有兄弟三人為其繼承人,因某
                        甲之債務高達 2,000 萬元,銀行之借款餘額 900 萬元,房屋價值約

                        1,100 萬元,繼承人見債務多於遺產,故不願辦理繼承登記,亦不願
                        繳貸款,致借款逾期,但繼承人亦未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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