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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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實行暨強制執行有關問題  305







                             一、銀行應如何拍賣抵押物?

                             二、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於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繼承人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項

                                  重大修正,對於銀行拍賣抵押物有無影響?
                             三、抵押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時,是否須代繳全部遺產稅?






                             ►民法第 759 條、第 1147 條、第 1148 條、第 1151 條、第 1153
                                條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4 條。






                             一、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且民法

                                  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
                                  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被繼承人之遺產從被繼承死亡當天

                                  起,已歸屬繼承人公同共有,惟根據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
                                  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故於繼承登記未辦妥之
                                  前,抵押權人仍不得拍賣抵押物,若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登記,

                                  則應由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再進行拍賣。債權人代位辦
                                  理繼承登記之程序,悉依司法院頒之「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

                                  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辦法,未繼承登記不動產抵押物之拍賣程序依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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