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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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實行暨強制執行有關問題 299
其對於債權人所負之責任,應以個別契約之約定為準,與分擔額
無涉。換言之,分擔額係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互相求償之依據,
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二、本例,假設擔保物之價值及保證責任之範圍皆為 100 萬元,則
乙、丙二人之分擔額各為 50 萬元,若乙之不動產被銀行拍賣後,
債權 100 萬元全部受償,則乙得向丙求償其應分擔之 50 萬元。另
外,乙丙二人皆得向主債務人甲求償,不待言。
三、若一債權同時有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
責任時,於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對物上保證人之抵押權
即歸於消滅。
四、前項情形,債權人如有拋棄物保或人保之需要時,為避免另一方
之責任因而免除,事前應徵得其書面同意,承諾願意繼續負全部
之擔保或保證責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