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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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不動產抵押權之實行暨強制執行有關問題  299




                                  其對於債權人所負之責任,應以個別契約之約定為準,與分擔額
                                  無涉。換言之,分擔額係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互相求償之依據,
                                  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二、本例,假設擔保物之價值及保證責任之範圍皆為 100 萬元,則

                                  乙、丙二人之分擔額各為 50 萬元,若乙之不動產被銀行拍賣後,
                                  債權 100 萬元全部受償,則乙得向丙求償其應分擔之 50 萬元。另
                                  外,乙丙二人皆得向主債務人甲求償,不待言。

                             三、若一債權同時有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

                                  責任時,於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對物上保證人之抵押權
                                  即歸於消滅。

                             四、前項情形,債權人如有拋棄物保或人保之需要時,為避免另一方
                                  之責任因而免除,事前應徵得其書面同意,承諾願意繼續負全部

                                  之擔保或保證責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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