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306

29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於銀行拍賣不動產時,又因債務人不同而無法參與分配,即使抵
                            押權之外尚有餘值,亦無法均霑,似有欠公平。

                        四、上開亂象之由來,源自抵押權人兼信託受託人「法無明文禁止」
                            之結果,目前又尚無此一方面之最高法院見解可資參考,似有必

                            要由權責機關統一見解。筆者淺見以為,不動產抵押權人兼信託
                            受託人之適法性,並非毫無商榷之餘地,因不動產抵押權為擔保

                            物權,抵押權人須為自己之利益維護抵押物,而信託關係乃基於
                            委託人之信賴,交付財產予受託人,故受託人必須依照委託人之

                            指示,為委託人之利益維護信託財產,顯有利益衝突之情況,已
                            從根本違背信託之宗旨,且抵押權人若係為確保自己之債權而信

                            託,其無信託之真意更昭然若揭,可能被認為是「通謀而虛偽之
                            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87 條規定為無效,並有妨礙其他債權人權

                            利之行使等問題。以上疑義,仍期盼修法徹底解決。





                        一、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再將不動產信託予抵押權人,其適法性為

                            何?信託法之主管機關始終未予否定,有效與否,仍須就個案由
                            司法機關於審判上做判斷。

                        二、不動產抵押權人若兼為該不動產信託之受託人,究如何拍賣抵押
                            物?目前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認為應俟信託消滅或終止,並完

                            成所有權變更登記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有認為銀行得以抵押

                            權人之身分行使抵押權,並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向法
                            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及聲請強制執行者,似以後說稍具優勢。惟
                            若採後說,則於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時,勢必影響其他普通債權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