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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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認為如符合前開民法第 242 條規定之要件,即須 (1)  債
                                     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 (3) 債務

                                     人已負遲延責任者,債權人應得代位終止信託契約。另
                                     查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所稱信託財產,實務見解亦認為與信託受益
                                     權係不同之財產權。

                                三、次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係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
                                     之權利,故信託契約如已定有對委託人權利行使之限制

                                     者,委託人之債權人如得代位時,亦受該限制。從而,
                                     信託契約如明定其內容變更或終止應經受託人及監察人

                                     同意者,委託人之債權人如未依信託契約之特別約定,
                                     即單方片面終止契約者,自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正本:李○○君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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